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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落户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时间:2017-11-29 10:41:37 点击: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新市民,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范围。

  第三条

  港澳台居民持本市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积分服务,纳入积分制服务范围。但申请积分入户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按照统筹兼顾、总量规划、统一管理、分类排名的原则,对需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可按有关办法享受相关积分入学、积分入户、积分入住保障房等公共服务。

  第五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和各区自定指标组成。各区自定指标是指各区结合自身实际设定的加分项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佛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与市新市民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市民办)合署办公,指导各区开展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工作,负责开发和维护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积分系统)。

  第七条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市年度积分入户指标数和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公安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新市民办备案。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区确定新市民随迁子女年度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指标数,于每年5月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新市民办备案。

  市住建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区制订新市民公租房年度供应计划,做好新市民公租房的申请资格审核与积分排名后的公租房分配及管理工作,与市新市民办共享新市民公租房分配信息。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各区、镇(街道)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积分核查工作按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核查评分。

  公安机关负责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核查评分。

  教育部门负责学历证书评分、新市民随迁子女学籍档案情况的核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以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的核查评分。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的核查评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婚检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资料、无偿献血证书及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核查评分。

  科技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权证书的核查评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类别的核查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证明的核查评分。

  住建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化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核查评分。

  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评分。

  新市民事务办公室负责出租屋登记备案合同、居住证、新市民表彰奖励及新市民事务办公室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核查评分。

  团委负责由其组织的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证明的核查评分。

  公共事业部门负责环卫从业人员证明的核查评分。

  中心血站负责成功无偿献血人员的核查评分。

  红十字会负责中华骨髓库捐献志愿者的核查评分。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积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各区应参照市的做法相应成立区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积分办),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指导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积分办]设立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做好新市民积分统计、排名、公示、报送工作。

  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各区、镇(街道)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位入学指标数给新市民随迁子女申请入读,按期公布可提供给新市民随迁子女入学的学位数等各类信息,并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各镇(街道)积分办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和档案保存等工作,受理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投诉。

  各镇(街道)积分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具备条件的受理窗口和涉及新市民积分制入户、入学、入住等公共服务的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门式一网式”服务。

  第十一条  

  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及相关部门使用市积分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核查评分等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共享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住建管理、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的数据资源,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基础,实行网上申请、查询、审核、评分、排名、公示等“一门式一网式”服务。受理积分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实行“最多跑一次”制度。积分制相关申请表格可以在佛山市新市民服务信息网下载,以及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流管服务站领取。

  第三章  积分规则

  第十二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按照“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工作模式,全市统一积分项目、项目分值、计分办法和信息系统,各区享有一定的自主加分权。

  新市民申请人在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前提下,以积分排名从高到低的方式获得公共服务。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以首次在我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先后时间确定排名。

  第十三条  

  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积分排名以学年为单位开展。入户积分排名以季度为单位开展。入住公租房的申请时间以各区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申请积分制服务的新市民应在积分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各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或通过市积分系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

 新市民有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不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入学、入住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在我市申请积分制服务。

  第十五条  

  新市民及其配偶同时申请积分制服务的,只取夫妻其中一方积分。

  第十六条  

  新市民在申请积分制服务过程中,对核查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分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镇(街道)积分办申请再次核查。区、镇(街道)积分办应在成绩公示期内将材料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再次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成绩公示期内完成再次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积分办,由积分办统一回复申请人。如果核查后积分结果排名变动的,应当再次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新市民申请的积分以当次本类别服务事项的积分结果排名确定后终止。申请积分入户的,积分入户结果名单公布后,该次积分制服务自动终止;为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积分入学结果名单公布后,该次积分制服务自动终止;申请公租房的,公租房分配结果名单公布后,该次积分制服务自动终止。

  第四章  申办流程

  第十八条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新市民,如有未曾入读公办小学或初中起始年级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其居住地为子女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新生排名,或者登录市积分系统进行网上自助申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新市民可于积分申请截止时间前持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按要求上传至市积分系统,或前往其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为随迁子女提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位申请。

  (二)区积分办依据新市民积分情况,对积分结果进行统计、排名,并于每年6月按照全区或分镇(街道)对积分入学排名结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市政府网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新市民子女入读公办学校,不服从安排者视为放弃入读资格。

  第十九条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在我市连续按月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的新市民,可在其居住地申请积分入户(不含港澳台居民),或者登录市积分系统进行网上自助申请。积分入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持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上传市积分系统,或前往其实际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区积分办于每季度对全区或镇(街道)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将排名结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市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区或各镇(街道)根据入户指标数和积分高低确定入户名单,最终确定的积分入户名单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和市新市民办。

  (三)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新市民,自入户卡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凭入户卡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四)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所有权厂房、办公楼、生活区的厂企单位,企业员工数量100人以上(含100人,通过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不受员工人数限制),或每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公安机关负责集体户口的受理审批。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新市民,可入户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办理入户手续时必须要出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集体户、政府提供长期租住的公共租赁房屋、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合法产权租赁住宅房屋(须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或与亲友搭户。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含入集体户的人员),可申请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不受1年社保限制,申请时上1个自然月起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以按本办法申请积分入户,也可以按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直接向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入户申请。

  第二十条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申请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新市民家庭,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积分入住公租房。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持身份证、户口簿、有效居住证、个人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通过市积分系统上传相关资料,或向居住地所在镇(街道)的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将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相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市积分系统或通过系统传送至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移交所在镇(街道)住建管理部门进行条件审核。

  (二)区、镇(街道)住建管理部门根据住房保障相关法规的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保障性住房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名单交回相应积分服务窗口进行积分排名并公示。住建管理部门按照积分排序结果及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情况对申请人进行分配。

  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住建管理部门回复申请人,并将结果反馈给区积分办。

  新市民积分入住申请资格的审核和住房分配及管理,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区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建设要求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各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负责对各类积分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有效的纸质资料及时录入市积分系统。

  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对资料真伪不能确定的,应通过市积分系统或将纸质资料提交区或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区或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积分系统核查评分工作。

  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扣减分指标情形的,各相关单位应在确认扣减分情形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送区积分办,区积分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新市民向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应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按《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见附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通过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等系统申请并上传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按照属地新市民服务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合做好现场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实等工作。

  (一)文化程度。

  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认证资料。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职业资格(含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提供经国家或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在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须向发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网上补录或由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评审表(或考核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凡在外省经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要求申请办理省外来粤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并提供确认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应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三)社会保险。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参保凭证;在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异地参保凭证。

  (四)房产情况。

  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经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网签备案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积分入住公租房的应提供申请人家庭在我市无房产承诺书。

  (五)居住年限。

  应提供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积分入户及积分入住申请的居住年限计算时间截至开始申请当日,积分入学申请的居住年限计算时间截至申请年度的5月31日(含当日);居住证(暂住证)未按要求续期的断开时间不计算,其余有效居住证(暂住证)时间可连续计算。

  (六)收入情况。

  应提供个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当年家庭人均收入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

  (七)计划生育。

  应按照《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提供相关指标证明材料及《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积分承诺表》。

  (八)专利创新。

  应提供科技创新奖励文件材料或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表彰奖励、竞赛获奖。

  应提供表彰、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表彰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社会贡献。

  应提供团委或新市民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参与公益或志愿等社会服务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投资纳税。

  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和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二)卫生防疫。

  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预防接种证》;

  2.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或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材料。

  (十三)住房公积金缴交。

  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含原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及复印件。

  (十四)特定公共服务领域。

  应提供环卫、公共交通的工作证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需要调整的,由市新市民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新市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购房获得政策性借读生待遇政策,统一纳入积分服务体系。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备案购房合同,且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可继续按照政策性借读生有关规定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中的“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中市外户口迁移(三)购房入户政策,统一纳入积分服务体系。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有入户需求且已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的,可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按照佛府办〔2016〕21号文相关规定申请入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有入户需求且尚未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但按照规定已完成网上认购的(含二手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动产首次登记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完成的,购房业主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在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可按照佛府办〔2016〕21号文相关规定申请入户。

  (二)不动产首次登记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含实施当日)完成的,购房业主应在不动产首次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在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可按照佛府办〔2016〕21号文相关规定申请入户。

  (三)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开发建设主体利用建设用地建造房屋完成竣工验收后,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确认权属。开发商应当及时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间告知购房业主,并积极协助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住建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开发商配合购房业主办证行为进行诚信评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和各区自定指标组成。其中基础指标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加分指标包括个人文化、技能,特定的公共服务岗位,科技创新,表彰奖励,竞赛获奖,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住房公积金缴交,计划生育;减分指标包括失信情况和违法犯罪;一票否决指标包括申请资料造假和刑事犯罪;各区自定指标指各区结合自身实际设定的加分项目。

 入学总积分=基础分+加分+各区自定指标分。

  入户总积分=基础分+加分+减分+各区自定指标分。

  入住公租房总积分=基础分+加分+减分+各区自定指标分。

  积分指标及分值如下:

  一、基础指标

  (一)合法稳定住所。

  1.居住证。

  得分标准:居住时限每满1年积10分,最高可计120分。

  居住证(暂住证)未按要求续期的断开时间不计算,其余有效居住证(暂住证)时间可连续计算,断开之前之后累计的时间满1年都可以加分。

  2.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本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佛山市拥有合法房产(含住宅和非住宅),按房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积1分计分,拥有多个房产证明的,按各产权面积相加的总面积计算积分,最高可计144分。能提供房产完税材料的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自主加分指标项中另外再设加分。

  此项加分仅限于积分入学和积分入户,积分入住则为否决性指标。

  3.租住房屋。

  得分标准:申请人租住在我市出租屋(已在我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或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不包含自住和借住亲友房屋的),每满1年计5分,最高可计30分。出租屋登记备案断开时间不计算,其余有效登记备案时间可连续计算,断开之前之后累计的时间满1年都可以加分。

  在我市内先租住房屋再购置合法房产(含住宅和非住宅),两项分值不可累加计算。

  (二)合法稳定就业。

  得分标准:在广东省内参加社会保险的,每满1年积5分,最高分值50分;在我市内参加社会保险的,每满1年再积10分,额外积分最高可计100分,合计最高分值150分。

  二、加分指标

  (一)个人文化、技能。

  得分标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高中(中技、中职)为20分,大专为30分,本科以上为5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算。此项加分仅限于积分入户。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初级技工为20分,中级技工为40分,高级技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为50分,技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为60分,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为8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特定的公共服务岗位积分。

  得分标准:在本市从事环卫、公共交通驾驶员工作的公共服务岗位人员,每满1年积8分,最高分值80分。

  (三)科技创新。

  得分标准:近5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每获得1项积5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所得分数按5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为同一人不重复计分,多项可累计积分。

  近5年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获得1项积4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所得分数按4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为同一人不重复计分,多项可累计积分。

  近5年内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获得1项积2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所得分数按2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为同一人不重复计分,多项可累计积分。

  (四)表彰奖励。

  得分标准:在佛山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县处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每次积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获得地厅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每次积20分,最高不超过40分;获得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每次积40分,最高不超过80分。我市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表彰奖励按县处级级别积分。以上不同级别表彰奖励分值可累计积分。

  (五)竞赛获奖。

  得分标准:个人近5年在广东省范围内,获得区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60分,二等奖分值为65分,一等奖分值为75分;获得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80分,二等奖分值为85分,一等奖分值为95分;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100分,二等奖分值为110分,一等奖分值为120分;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130分,二等奖分值为140分,一等奖分值为150分。可累积计分。

  (六)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本市从事社会服务按以下标准计分。

  1.在本市内参加志愿者或新市民办组织的社会活动每满5小时积1分,最高可计60分。

  2.在本市内无偿献血每满200毫升或献单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积5分,最高可计60分。

  3.无偿献血行为发生在本市的无偿献血者并在本市成为中华骨髓库捐献志愿者积10分,成功实现骨髓(造血干细胞)捐献积80分。可累积计分。

  (七)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在我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1年以上的积5分;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1年以上的积10分;投资设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1年以上的积15分,以上不累加积分。

  2.近5年内(税款入库期),个人在我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500元积1分,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每满10,000元积1分(个人缴纳的其他税款以经营实体中个人的出资比例计算)。

  (八)卫生防疫。

  得分标准:

  1.持《儿童预防接种证》,按照预防接种程序参加疫苗接种,并到现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办理转入、转出手续者积5分。

  2.申请人及其配偶婚前自愿参加婚检或自愿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者积5分。

  (九)住房公积金缴交。

  得分标准:

  1.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5分。

  2.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1年积5分。

  以上两项最高可计50分。

  (十)计划生育。

  得分标准:

  1.申请人或其配偶办理了户籍地核发的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含全国统一的电子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含电子证明),到达我市后按照有关办法在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验证,并按照证件的管理年限及时换证,积5分。

  2.如实填报《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积分承诺表》(可在佛山新市民网页下载)的积5分。在该表中能够加具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意见的,额外奖励10分。不能提供的本项不加奖励分,但不影响其他积分。

  三、减分指标(适用于积分入户和积分入住)

  (一)失信情况。

  近5年内在国家、广东省、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用信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或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用信息、被列入异常信用名录等不良信用记录的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每宗减10分。

  (二)违法犯罪。

  1.近5年内受过强制隔离戒毒处罚的,每次扣50分。

  2.近5年内因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并受过刑罚处罚的,扣80分。

  四、一票否决指标

  (一)申请材料造假。

  新市民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作虚假承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所得积分清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二)刑事犯罪。

  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故意犯罪记录和过失犯罪情节严重记录的,不能申请积分制服务。

  五、各区自定指标

  各区在本计分指标体系外可结合自身实际设定加分项目,总分数不超过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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